证券基本知识-A股-交易规则
lucy22668 2024年02月04日 星期日 下午 18:45
1、官方资料
从系统开发角度,而不是炒股角度的话,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才是第一手的资料,里面的每条规则可能都会对应着我们交易系统中一个功能。
上交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2、要点规则(摘录的一些要点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重点:1、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 交易参与人: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
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4、 交易品种:
(一)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基金(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这里一般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三)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债务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5、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6、 集合竞价:在当天还没有开盘之前,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在集合竞价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下单,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计算出最大成交量的价格,这个价格就被是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7、 连续竞价: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产生成交价: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则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买入申报高于卖出申报时,或卖出申报低于买入申报时,申报在先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8、 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9、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10、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11、 申报时间: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12、 市价申报方式: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13、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14、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15、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16、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17、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18、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19、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20、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1、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22、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2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24、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5、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6、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27、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28、 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9、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0、 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1、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2、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33、 大宗交易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4、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35、 证券的开盘价: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36、 证券的收盘价: 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37、 除权除息:因应发放股票股利或现增而向下调整股价就是除权,因应发放现金股利而向下调整股价就是除息。
38、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39、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40、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重点1、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3、 交易品种:
(一)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基金(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这里一般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三)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债务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
(四)权证;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4、 证券交易的方式:
(一)现券交易
(二)回购交易
(三)融资融券交易
(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5、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6、 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7、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8、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9、 竞价交易申报时间: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 、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1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11、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12、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13、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14、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一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一张。
15、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张。
16、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17、 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18、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19、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0、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21、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22、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3、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4、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5、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26、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薄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薄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薄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薄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27、 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条件: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28、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29、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13:00 至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30、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31、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32、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13︰00 至15︰30。
33、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34、 证券的开盘价: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35、 证券的收盘价: 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36、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3、Q&A(比较泛)
Q:当天买入的股票如果遇到要约收购,能否参加?
A: 当天买入股票不可参与要约收购。
Q: 深交所对中小板股票上市首日的停牌规定是什么?
A: 当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股票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交易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Q: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A股时,买卖股票的所得税,是由证券公司帮其代缴还是需要自己去缴纳?
A: 由托管银行代收。
Q: 上海、深圳证券账户配号有哪些规律?
A: 上海证券账户配号规律为(x代表0-9之间的一位数字):
Axxxxxxxxx:境内个人投资者A股账户;
Bxxxxxxxxx:境内一般机构法人A股账户;
Dxxxxxxxxx:境内金融类公司自营A股账户;
C9xxxxxxxx:境外个人、机构法人B股账户;
C10xxxxxxx: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账户;
Fxxxxxxxxx:境内个人、机构法人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配号规律为(x代表0-9之间的一位数字):
001xxxxxxx:基金证券账户;
00yxxxxxxx:2001年11月前开立的境内个人A股证券账户(y为0-9之间不等于1的一位数字);
01xxxxxxxx:2001年11月后开立的境内个人A股证券账户;
08xxxxxxxx:境内法人机构A股证券账户
20 xxxxxxxx:投资者B股账户
4 xxxxxxxxx:股份转让账户。Q: 限售股非交易过户是否需要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 属于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
具体纳税额以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为准,如您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和我公司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请您在规定的日期内持有效凭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报清算。Q: 客户股改对价获得的股份是不是限售股,要不要交税?
A: 根据《通知》的解释,流通股股东对价获得的股份不属于限售股。
非流通股东如果有对价的话,获得的股份属于限售股。Q: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和该股流通股的,怎样划分哪部分是限售股需要纳税?
A: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和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
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Q: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怎么办?
A: 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超出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
Q: 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所得税采取哪些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A: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
=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100-(10+0.2)
=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
=20.4-17.96=2.44万元Q: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什么方式征收?
A: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Q: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哪里负责征收?
A: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Q: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A: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2、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Q: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征收个人所得税中所称的限售股包括:
A: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直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转让限售股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Q: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是多少?
A: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Q: 客户有北京城乡的原始股(实物股票),现在客户想卖出,应如果处理?
A: 已上市流通的需要本人带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在购买北京城乡时给的股东账户凭证,并不是沪深帐户卡).一张浅粉色的单子(客户购买北京城乡时给的一张单据)到任意一家营业部去办理上市交易.股票会自动到帐.
未上市的需要咨询其公司(如:北京城乡这家公司)知道其托管到哪一家券商,然后再去咨询该券商.Q: 我们一家国有企业,想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股票,如何交易呢?
A: 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大宗交易,不能私下转让。
Q: 什么是零碎股?零碎股如何处理?
A: 不足1股的股票为零碎股,零碎股经常会在分红、配股后出现。例如,某公司年度分红为10送2.1股。则0.1股为零碎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配股规则规定,零碎股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股。
Q: 股票之间合并后一些零碎股怎么处理?例如:邯郸钢铁换股成唐钢股份
A: 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处理方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股.
Q: 上市公司配股时,何时除权除息,配股对投资者的持仓成本有何影响?
A: 一般情况下,配股缴款期间该只股票会停牌,复牌的第一天即进行除权除息,具体可以参看公告。
除权除息后投资者该只股票的的持仓成本不会发生变化,所配的这部分股份在持仓里也不会有显示。
配股上市日,配股会在投资者持仓里显示,成本会下降。Q: 配股是否可以多次申报?
A: 沪市股票的配股,在A股配股缴款期内,股东可多次申报,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该股东可配数量限额。
(注:请参见股票配股的相关公告,以公告内容为准)Q: 增发可否撤单?
A: 深圳股票增发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撤单。建议通过交易所网站查看相关公告。
原股东如果想申购除了优先认购权以外的股份,如是一个申购代码,需要一次性申购,一般公告当中会写明是否可以撤单,最小申购下限,可申购次数等信息。
比如:万向增发,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若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他申购均无效。最小申购下限为1股,按1股整数倍申购Q: 配股可否撤单?
A: 上海配股委托不可以撤单,因为是实时成交。
深圳配股委托可以撤单。
建议查看深市相关股票的公告,一般公告中会写明是否可以撤单。Q: 我的股票今天进行配股是点买入还是卖出?
A: 上海为卖出,深圳为买入.
也可任意选择,因为营业部交易主机可以自动识别,进行转换。
如未按照规定的操作方向操作,遇配股为零股,比如交通银行,如果可配股数为7305,点击买入,如果资金足够系统会自动显示7300股,需要手动调整为7305股,如果点击卖出会自动显示7305股。Q: 配股认购期间投资者办理了转托管,其认购股份将托管到哪里?
A: 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将在配股认购截止后一次性托管到其转入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认购资金则从委托认购配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扣划。
Q: 配股漏配是否可以补办?
A: 不可以,过期就作为自愿放弃处理,不能缴款补配。
Q: 配股和增发的代码是多少?
A: 上海市场:老股东配售代码为700XXX,新股东增发代码为:730XXX
深圳市场:老股东配售代码为080XXX,新股东增发代码为:07XXXXQ: 增发与配股的区别?
A: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有两种方式,一种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的,称“配股”;
另一种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称“增发”。
增发新股可流通部分上市交易,沪市当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配 股增 发发行定价事先确定好价格确定一个价位区间进行网上与网下询价来定价发行对象老股东老股东、机构投资者、社会公众交款时间5个交易日 (T+1-T+5日)网上申购日当天(1天)上市时间具体见公告(如:招商银行2010.3.11日配股结束,第六个交易日(3.19)上市 )大约1周 ,具体见公告发行方式网上发行网上与网下相结合股本变化股东数量没有增加,总股本增加股东数量增加,总股本也增加除权安排缴款日后开市的第一天除权增发新股不作除权Q: 股票分红时,个人和机构都需扣税吗?
A: 都需要扣,个人的分红款是自动扣除后打到个人投资者帐户上,机构则需要自行去缴税。
Q: 配售对象网下配售的股票锁定期限是多少?
A: 配售对象网下配售的股票锁定期限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后上市流通。
Q: 配售对象是否只能参与网下发行,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A: 不是。对每只新股发行,同一配售对象可以选择网下或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但是,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Q: 网络投票的方式?
A: 1、上海交易所
(1)投票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股票简称。
(2)买卖方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均选择买入。
(3)申报价格。申报价格用来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由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申报1元代表表决议案一,则申报2元代表表决议案二,依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的议案。
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代表队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代表队议案组2项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代表议案组2下的所有议案。
(4)申报股数。申报股数用来代表表决意见,申报1股代表同意,申报2股代表反对,申报3股代表弃权。
(5)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深圳交易所
(1)投票代码及简称。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投票简称为“**投票”。
(2)买卖方向。投资者投票要选择买入。
(3)价格。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一,2.00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
(4)数量。申报1股代表同意,申报2股代表反对,申报3股代表弃权。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
投资者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第一步,自行在网上注册,取得系统实时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和身份确认码,并选择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等身份验证机构;第二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身份验证机构柜台办理身份验证手续,以激活其网上用户名。
登陆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输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附加码。
点击“投票表决”下的“网上行权”。
浏览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具体的投票参与方式。Q: A股股票分红后,是怎么样扣税的?
A: 个人所得税:按持社会公众股的个人股东所获分配的红股和红利20%扣除;持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具体计算步骤为:(以个人所得税率修改之前的10%为例)
例:某人持有某股票500股。某股票的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5股转增5股,派0.56元/10股(税前),税后为0.004元/10股
其税后数值的计算方法:
1)按送股面值的10%扣,面值为1元,而且这里的股是利润送股,不包括公积金转增的股.
2)按(税前)派息金额的10%扣缴。
5+0.56=5.56
5.56*0.1=0.556
0.56-0.556=0.004
0.004*50=0.2
最后该持股人共获得派息金额0.2元
2013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变更?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6)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怎样扣税?
1)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Q: A股送股日程安排
A: (1)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T日)
(5)权益登记日(T+3日)Q: 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A: (1)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T日)
(5)权益登记日(T+3日)
(6)除息日(T+4日)
(7)发放日(T+8日)Q: 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是否除权?哪些情况需要进行除权处理?
A: 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一般不对相关股票进行除权处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条规定,“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深交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Q: 除权价等于开盘价吗?
A: 除权价只能作为除权日当天个股开盘的参考价,而开盘价是经过集合竞价产生的,开盘价不完全等于除权价。
Q: 竞价的结果
A: 1.全部成交
2.部分成交: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证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3.不成交: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
注:当日的委托当日有效,如果没有成交的委托,收盘后自动撤单, 清算后资金和股份返还账户。Q: 关于零股卖出,目前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A:目前公司系统不区分上交所还是深交所的股票,如有零股,均按以下规则进行操作:
持仓没有零股的,不能拆出零股卖出。
持仓有零股的,零股一次性卖出,委托不能产生新的零股。
举例:比如有236股,可以卖36股,可以卖136股,可以卖236股,卖出顺序没有规定。只要零股不再拆成新的零股,即可委托。Q: 为什么我委托的股票总给我撤单?
A: 一种可能是沪市账户未指定;
一种可能是委托价格超出股票交易限价范围之内。例如,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10%)超过价格涨跌幅度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价格可能有误。Q: 中午撤单了,为什么下午一点时委托成交了?
A: 中午休市期间的委托指令,大部分证券公司都将其当成有效的委托。一开市,营业部的电脑即自动将储存信息发送到交易所电脑主机。中午交易所休市时间券商系统会接受委托撤单,但不能确认是否撤单成功,是否成功要到下午1点开市后交易所返回的信息,才可以知道撤单是否成功。如果委托的价格与市场交易的价格吻合,那么,在撤单的时候,委托已经成交,因此,撤单无效。
Q: 市价委托能否撤单?
A: 上海交易所:
市价订单不能撤销,因为《交易规则》提供的两种市价订单都不能在交易系统内停留。
第一种市价订单如果交易后尚存余额,立即自动撤销,所以本身无须投资者自行撤销;
第二种市价订单如果交易后尚存余额,立即自动转为限价订单,完全遵守限价订单的规定,转换后的限价订单可以撤销,但已经不能称之为市价订单。
深圳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市价申报主要包括: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等五种,其中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部分成交时,未成交部分可以主动撤单,其余情况主机会自动撤单,而不能主动撤单。Q: 市价委托申报的方式
A: 上海交易所:
(1)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深圳交易所: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3)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薄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薄中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薄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Q: 委托价格的形式有哪些?
A: (1)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者卖出证券。
(2)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Q: 我在前晚提前做了明天的委托,但是其他证券公司比我晚下单的人却先成交了,是什么原因?
A: 在证券营业部的交易系统委托时间早的,不代表在交易所主机内一定也早。由于交易所电脑主机开机后,对各家证券公司的申报是按照席位号随机排列来依次接收。因此,若其他证券公司的席位号在某天被交易所主机随机选中,优先进入,则通过这家证券公司该席位申报的客户的委托则优先进入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Q: 停牌期间是否接受申报?
A: 1)临时停牌
上交所: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停牌前的申报可以撤销。上午停牌一小时的股票,没有集合竞价,10:30分直接开始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当日开盘价。
深交所:停牌期间接受申报和撤销。上午停牌一小时的股票,10:30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但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2)全天停牌
当日全天停牌的股票,深圳、上海交易所均不接受委托和撤单,申报均为废单。Q: 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规定?
A: 上海交易所——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的标准,比照适用此规定)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三)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前款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
因第(二)、第(三)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深圳交易所——
股票上市首日、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三)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本所将其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Q: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如何规定的?
A: 上海交易所:
(1) 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 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 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4)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深圳交易所:
(1)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A.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B.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另外,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可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Q: 连续竞价时,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什么?
A: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卖出,A股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风险警示板)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进入退市整理期后,为10%)。
注:深交所于2011年2月28日始取消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的规定。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统一设定为10%。Q: 连续竞价的成交价格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A: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为成交价。Q: 什么是连续竞价?
A: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Q: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如何规定的?
A: 1)上海证券交易所: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3)债券回购交易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无价格限制。
2)深圳证券交易所: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Q: 深圳交易所规定,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A: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Q: 上海交易所规定,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A: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Q: 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A: 1、股票(A、B),基金,权证:
上交所-买时,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买卖均不超过100万股(份);
深交所-买时,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买卖均不超过100万股(份);
2、债券:
上交所-买卖时均为1手或其整数倍,买卖均不超过1万手;
深交所-买时,10张或其整数倍,买卖均不超过100万张;
3、债券质押式回购:
上交所-100手或其整数倍,不超过1万手;
深交所-10张或其整数倍,不超过100万张;
4、债券买断式回购:
上交所-1000手或其整数倍,不超过5万手.Q: 市价委托的适用范围?
A: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2)连续竞价阶段。Q: 集合竞价阶段可以市价委托挂单吗?
A: 不可以。要以限价委托方式挂单。
Q: 集合竞价的成交原则是什么?
A: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果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2)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Q: 集合竞价时间的是否可以委托和撤单?
A: 上海交易所:
9:15-9:20 可以申报和撤单;
9:20-9:25 可以申报,不能撤单
9:25-9:30 不接受申报和撤单
深圳交易所:
9:15-9:20 可以申报和撤单
9:20-9:25 可以申报,不接受撤单
9:25-9:30 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和撤单申报作处理
14:57-15:00 不可以撤单Q: 什么是集合竞价?
A: 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称为集合竞价。在集合竞价时间内的有效委托报单未成交,则自动有效进入9:30开始的连续竞价。
Q: 股票一笔委托,分笔成交,费用要收几次吗?
A: 佣金,印花税,过户费是按一次委托股数来收的,不会分笔收取费用。
Q: A股的交易费用
A: 1、上海交易所:
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0.3% ,起点 5 元
过户费:成交面额的0.6‰(中登费用表已取消最低1元的标准)
印花税:成交金额的 0.1%(出让方单边缴纳-即卖出的时候收取)
2、深圳交易所:
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0.3% ,起点 5 元
印花税:成交金额的 0.1%(出让方单边缴纳-即卖出的时候收取)
(注:客户的实际佣金标准,需要客户咨询开户营业部。)
说明:
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的经手费均为:0.00696%(双向收取),该用费包含在佣金当中。
上海过户费:上海分公司按成交面额的0.3‰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证券公司另行留存0.3‰Q: 什么是交易时间?
A: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