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以案释法㊼|销售假药不仅被判刑、支付赔偿金,还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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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贪小便宜卖假药?将面临判刑、罚金、惩罚性赔偿、没收药品以及公开赔礼道歉,害人终害己!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1日至25日,被告人张9元。

2023年8月24日,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张某、刘某(另案处理)住所检查搜查,查获张某准备销售的疑似假药共计16种1116盒(瓶、袋)。经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新版痛风特效药、梅花片、风湿止痛药酒、特效感冒止痛散、润肺清肺止咳药、娜莎(NOXA 20)、布莱斯耶鲁、肚痛健胃整肠丸共计11种1100盒(瓶、袋)药品属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

经临沧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查获的娜莎(NOXA 20)中检出吡罗昔康成分,黑色散装圆形药丸中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成分,诺贝宁中检出西地那非、氨基他拉非成分。吡罗昔康应由具有炎症或者退行性风湿性疾病患者治疗经验的医生开具处方。

审理情况

被告人张某销售假药和未经批准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患者造成用药安全,损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国家药品市场秩序。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临翔区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张某明知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判处有期徒刑十个

被告人张某销售假药和处方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销售假药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157元人民币。

法官提醒

假药害人害己,销售者不可投机取巧,勿因一时蝇头小利以身试法,既对别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让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应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切莫轻信虚假宣传,购买服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以免影响自身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撰稿|张巧玲、王平男

责编|陈瑶涵

初审|王平男

终审|肖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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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以案释法㊼|销售假药不仅被判刑、支付赔偿金,还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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